发布时间:2025-09-12 来源: 作者: 日点击量:9
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专利预审资源配置、提高预审质量、更好更高效服务创新”的工作部署,推动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高标准建设、高质量运行,扎实促进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精准服务备案主体名单和专利代理机构精准服务保障名单的精准匹配。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对已发布的《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主体、代理机构预审服务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主体、代理机构预审服务管理办法》(附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将意见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zlys@zjippc.cn,截止时间为2025年9月19日。
联系电话:0571-56788309。
附件:《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主体、代理机构预审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2025年9月12日
附件:
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主体、代理机构预审服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专利预审精准服务国家和区域发展战略,服务支持产业创新的积极作用,规范备案主体及专利代理机构专利预审申请行为,提高专利预审审查效能,依据《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管理办法》(国知办发保字〔2023〕49号)《专利申请预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国知办发办字〔2023〕25号)《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7号)《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国知发保字〔2022〕8号)等有关政策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浙江中心”)负责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的相关产业领域的专利预审服务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备案主体,是指通过浙江中心完成预审备案审核的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代理机构,是指备案主体委托办理专利预审相关业务的专利代理机构。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专利预审服务,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递交专利申请之前,由浙江中心对备案主体提交的预审申请提供的预先审查服务,符合高质量专利申请条件的可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快速审查通道。专利申请预审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条 备案主体应遵守《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申请预审服务承诺书》和《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须知》等文件要求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申请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备案主体、代理机构管理
第七条 备案主体的申请条件:
(一)注册或登记地在浙江省行政区域,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原则上应成立1年以上,社保人数5人以上;
(二)生产、研发或经营方向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复浙江中心服务的预审产业领域;
(三)具有真实的研发场地、研发团队和较强的研发创新能力,原则上需要至少一件备案申请主体作为申请人申请并已授权的发明专利,或至少三件备案申请主体作为申请人申请并已授权的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特殊情况应提交相关证明资料;
(四)三年内无专利不诚信行为,且无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非正常专利申请,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五)国家知识产权局或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知识产权局)对备案另有要求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八条 申请成为备案主体的企事业单位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备案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相关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申请预审服务承诺书》;
(四)企业社保人数及近3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并标注出企业备案联系人;
(五)不满足第七条第三款要求的,需提供:3名以上研发人员学历或职称证书及其近3个月社保、研发投入、研发设备、研发场所等证明材料,或重大项目、人才引进等特殊情况说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加盖公章的文件,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备案主体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预审相关业务。接受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向浙江中心登记,且被列入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公布的“专利代理机构精准服务保障名单”。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不再接受“专利代理机构精准服务保障名单”之外的代理机构提交的预审案件。
第十条 代理机构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代理机构登记申请表》;
(二)代理机构营业执照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三)《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申请预审服务承诺书》;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加盖公章的文件,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主体备案申请经浙江中心进行初步审核后,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核批准。对于不合格申请浙江中心将及时通知,并定期在浙江中心官网公布合格单位名单。代理机构在浙江中心登记审核后,可在浙江中心预审系统内办理备案主体委托的专利预审相关业务。
第十二条 备案主体及代理机构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更后,应及时向浙江中心申请信息变更。浙江中心对信息更新未完成单位,暂缓专利预审服务。浙江中心定期开展备案主体信息复核与登记代理机构信息复核。备案主体及代理机构未按要求完成信息复核的,暂缓专利预审服务。
第十三条 备案主体连续两年未提交任何预审案件的,视为放弃备案资格。
第三章 预审服务管理
第十四条 浙江中心对符合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预审申请实行应收尽收。备案主体及代理机构应配合浙江中心专利预审工作,反馈服务成效和服务评价信息。
第十五条 浙江中心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申请预审的相关规定,规范备案主体及代理机构专利申请预审服务的行为,采取提醒、暂停专利预审服务或取消备案登记资格等方式维护专利预审工作秩序。
第十六条 备案主体、代理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提醒,必要时终止当前申请案件的专利预审服务,不予进入快速审查通道:
(一)预审申请案件形式问题过多或修改后仍不符合预审要求的;
(二)违背申请预审服务承诺的;
(三)正式提交的申请文本中存在明显形式缺陷的;
(四)预审合格后获得授权的专利,不满一年转让的专利超过3件或授权后维持时间低于2年,未报备或报备理由不充分;
(五)与未备案主体共同提交预审申请案件超过3件,未报备或报备理由不充分的;
(六)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初步认定或者通报为非正常专利申请,既不申诉也不主动撤回的;
(七)其他不规范行为。
第十七条 备案主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可暂停专利预审服务半年:
(一)当年在省内保护中心提交5件及以上预审申请,预审不合格比例超过50%的(不予受理的、受理前主动撤回的除外);
(二)提交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不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虚构创新业绩、服务绩效的预审申请;
(三)当年有1件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且申诉未通过的;
(四)提醒后拒不改正,或以隐瞒、欺骗的手段应对预审等干扰或不配合专利预审相关工作的。
暂停期满后,备案主体须书面申请恢复专利预审服务。
第十八条 备案主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可取消备案资格,且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备案申请:
(一)当年在省内保护中心提交5件及以上预审申请,预审不合格比例超过70%的(不予受理的、受理前主动撤回的除外);
(二)当年有2件以上的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且申诉未通过的;
(三)已暂停专利预审服务一次,再次违反本办法十七条的;
(四)存在恶意侵犯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行为,被知识产权行政、司法部门要求停止侵权后拒不执行的;
(五)严重干扰专利预审相关工作的。
第十九条 代理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可暂停专利预审服务半年:
(一)当年在省内保护中心提交10件及以上预审申请,预审不合格比例超过50%的(不予受理的、受理前主动撤回的除外);
(二)违背申请预审服务承诺书中承诺;
(三)干扰或不配合专利申请预审相关工作的。
暂停期满后,代理机构需书面申请并审核通过后,可以恢复专利预审服务。
第二十条 代理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登记,必要时向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反馈情况,其中存在(三)至(七)情形的,一年内不再受理登记申请:
(一)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二)不满足本办法第九条要求的;
(三)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代理机构名义提交预审案件;
(四)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五)提交虚假材料或协助备案主体伪造虚假材料的;
(六)已暂停专利预审服务一次,再次违反本办法十九条的;
(七)公开预审流程文件或相关材料等严重干扰专利预审正常秩序的。
第二十一条 浙江中心对违反预审服务管理办法作出处理的,以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相关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当事方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浙江中心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明材料。经审定,异议成立的,取消处理结果;异议不成立的,维持原处理结果。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浙江中心负责解释,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申请预审服务承诺书
附件
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申请预审服务
承诺书
我单位(机构)自愿申请获得浙江省内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保护中心”)的专利申请预审服务,知悉并愿意承担专利申请预审涉及的有关法律风险,承诺不提交虚假材料,自愿遵守如下事项,对于在专利申请时和审查过程中放弃的权益和机会,不在后续法律程序中主张享有。
一、专利申请预审阶段
(一)提交符合要求的XML格式申请文件。
(二)提交专利申请预审请求不涉及以下情形:按照专利合作条约(PCT)提出的专利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PCT 国际申请、根据《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所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分案申请和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所规定的需要进行保密审查的申请。
(三)提交专利申请不涉及《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2023)》(国家知识产权局77号令)所规定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必要时,配合保护中心补充提交能够体现本申请是基于真实发明创造活动并实现有益效果的证明材料。
(四)不对同一专利申请重复多次提交预审。
(五)在预审过程中仅针对预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需作出其他修改的,提前与保护中心沟通。
(六)积极配合保护中心提出的电话讨论或者当面讨论的约请,并及时提交相关材料。
二、在专利申请预审通过后正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阶段
(一)在尚未收到保护中心的预审结论前,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
(二)经预审通过的专利申请,在收到预审通过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将预审通过的文件以XML格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电子申请。
(三)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专利申请文本与经保护中心预审通过的专利申请文本一致。
(四)对同一专利申请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重复提交。
(五)经预审通过的专利申请,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下列费用的网上足额缴费:申请费(含附加费)、公布印刷费(仅限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仅限发明专利申请),并向保护中心反馈申请号及缴费凭证。
三、在专利申请预审通过后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快速审查程序阶段
(一)专利申请文件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初步审查要求。申请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明人姓名、发明人身份证号、专利代理总委托书编号、专利代理机构代码、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号等信息均填写准确。
(二)对于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四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需要提交证明文件的情形,将相关证明文件将在申请日一并提交。
(三)对于发明专利申请,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第一、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分别在10个、5个工作日内提交符合要求的XML格式答复意见。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符合要求的XML 格式答复意见。
(四)在审查过程中,自愿放弃《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所规定的对专利申请进行主动修改的权利。
(五)在专利申请授权公告前,自愿放弃提出著录项目变更请求的权利。
(六)主动撤回专利申请前,及时向保护中心报备。
(七)积极配合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讨论约请。
若违背上述承诺,我单位(机构)知悉相关专利预审案件会被终止预审服务,或者无法进入快速审查通道,或者转为普通申请程序,并愿意承担暂停预审服务、取消预审资格等相应当责任。
承诺人(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