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1-09 来源:null 日点击量:1
一、法条原文
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碍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二、法条解析
专利法第五条所称的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法律。它不包括行政法规和规章。
社会公德是指公众普遍认为是正当的,并被接受的伦理道德观念和行为准则。其内涵基于一定的文化背景,随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的进步不断发生变化,而且因地域不同而各异。中国专利法不能延及中国港、澳、台地区,专利法所称的社会公德限于“中国境内”,即“中国内地”。
妨害公共利益:发明创造的实施或使用会给公众或社会造成危害,或者会使国家和社会的正常秩序受到影响。
三、数字货币申请典型案例
1、相关概念
根据发行者不同,数字货币可以分为央行(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法定数字货币和私人发行的数字货币。
央行发行的数字货币,是指央行发行的,以代表具体金额的加密数字串为表现形式的法定货币,它本身不是物理实体,也不以物理实体为载体,而是用于网络投资、交易和储存、代表一定量价值的数字化信息。
私人发行的数字货币,亦称虚拟货币,是由开发者发行和控制、不受政府监管、在一个虚拟社区的成员间流通的数字货币,如比特币(Bitcoin)等。
2、案例一:
审查意见:
解析:案例一中的申请人为“XX科技有限公司”,《人民银行法》第二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第二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同时,央行(中国人民银行)是发行数字化人民币的唯一合法主体。目前有关数字货币的发行或流通相关申请,均仅由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所提出。该申请明确记载了所称的数字货币是去中心化的,是没有发行货币的中心机构的货币,其不同于央行发行的人民币的数字形式,因此,该数字货币不由央行掌管, 央行无法控制其发行,无法调节其流通,无法保持其稳定, 央行传统的货币政策手段如再贴现、存款准备金和公开市场业务都会受到影响,且该数字货币采用去中心化的方式进行清算,则不通过银行等金融系统,只记录在区块链中,具有高度的匿名性,容易造成监管真空,因而无法监管资金流向,导致无法监控洗钱行为,该数字货币在一国的流通必然会影响该国的货币税收政策,从而会造成偷税漏税,使国家的正常的金融秩序受到影响,从而妨害了公共利益,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中“对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规定的情形,所以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四、非同质化通证申请典型案例
1、概念
非同质化通证(Non-FungibleToken,NFT):非同质化通证指是区块链上的数字通证,每个通证都拥有独特的标的物,比如数字艺术品、特殊的游戏物品、稀有的卡牌藏品或任何其他独一无二的数字/实物资产。
2、案例二:
审查意见:
解析:案例二中明确记载有数字资产以非同质化通证的形式体现,非同质化通证是一种不可替换、具有唯一性的通证,可以用来证明事务的所有权,待交易数字资产的同质化通证的数量用于表征待交易数字资产的价值,即同质化通证反映的是价值尺度的功能,如果是通过一定数量的同质化通证完成数字资产的交易,即同质化通证即可以交易为任意的数字资产,本质上就代替了法定货币在公众之间完成了流通,因此该同质化通证的发行行为属于非经批准的非法公开融资行为,实用同质化通证支付容易存在金融风险,妨害公共利益,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可授予专利权的范围。
注意: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的审查对象为整个申请文件,即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包括附图)和说明书摘要。申请文件只要存在违法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的内容,都是不允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