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7-09 来源:null 日点击量:21
“多亏了调解员的辛苦协调,严谨细致核查研判、高效促成和解,保护了我们的良种成果。”近日,一起涉农作物新品种的植物新品种权侵权纠纷,在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调解员的专业化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也为当事人山东某生物种业有限公司正在各地提起的四十余起同类诉讼提供了非诉解纷范例。该种业企业向调解员送上了锦旗与感谢信。
据了解,该企业是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此前通过独占实施许可方式取得了甘薯新品种“某薯1号”的相应权利。然而,在品种推广期间,该企业发现山东聊城冠县某公司于某知名电商平台销售疑似侵害该品种权的商品后,随即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委派至浙江省知识保护中心进行诉前调解。
植物新品种侵权判定中,被诉侵权物与授权品种的同一性认定是关键。依据农业行业标准,检验报告显示被诉侵权产品的被检样品与“某薯1号”无差异位点。调解员据此向被申请人作出专业提示,引导其审慎评估侵权可能性,为后续调解奠定技术事实基础。
调解初期,被申请人仅安排一名对案情了解有限的员工作为联系人,导致双方沟通效率低下。申请人一度要求终止调解转入诉讼 。调解员双向发力:一方面安抚申请人情绪,争取缓冲时间 ,另一方面主动对接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逐一核对其产品采购、销售记录和包装信息,查实其电商平台销量远超合法采购量这一关键事实 。调解员随即指出销量差异、取证数据、包装注册商标标识等证据链,释明生产、繁殖、销售多重侵权风险,推动双方同意面对面磋商。
不料,被申请人却无故缺席会谈,经调解员再三严肃告知诉讼风险和不利后果并进行多轮沟通后,被申请人法人当天立即赶赴申请人处协商,最终达成和解。按照约定,被申请人停止侵权生产、繁殖、销售、许诺销售等行为,同时下架侵权产品、清理电商平台侵权链接并赔偿。
被申请人即时履行后,申请人申请了撤诉,调解员也借机对被申请人开展了合规经营提示,以防后续再次出现侵权行为。
本案是植物新品种权侵权纠纷,属于新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前沿。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充分把握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特点,依托专业检验报告固定技术事实,精准聚焦线上销量与合法来源主张间的矛盾、产品包装标识等关键事实,通过精细化、专业化的调解工作,高效实现了权利人快速维权的迫切需求,也为被诉侵权方明晰了行为边界。
本案的成功化解,充分彰显了非诉纠纷解决机制在处理专业技术类知识产权纠纷中的独特优势,对优化营商环境、激励种业原始创新具有积极示范意义。
据了解,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以来,持续做好机制建设、优化工作流程、强化队伍能力,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连续三年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最高人民法院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