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10-22 来源:null 日点击量:1
上一篇解读,讨论了独创性声明如何“写对”,核心是让主张落在保护客体范围内、与图样形成可对应关系。但“写对”不等于“写好”。一份在客体和边界上没有硬伤的声明,仍可能因为撰写策略不当——主张过宽、定位模糊、未预留放弃空间——而在撤销程序或侵权比对中陷入被动。本篇解读,将从正面确权和精准定位两个层面,探讨“写好”的要点。
二、独创性声明如何“写好”
《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独创性声明应当指明布图设计具有独创性的设计区域、设计要点以及相应功能”,以及《细则》第十三条亦规定“明确具有独创性的部分”“指明各个具有独创性的部分在复制件或者图样中所在区域”“清楚阐明各个具有独创性的部分的结构及其改进、实现功能”,上述规定的共同指向,在于要求权利人主动表明自己的保护范围,即正面确权。
(一)正面确权
对于具有独创性的布图设计,独创性声明应当直接、完整地描述所主张的独创性部分在元件分配、元件布置、互联线路、信息流向关系等方面的三维配置,阐明该配置在其创作时并非公认的常规设计。对于由常规设计组合而成的布图设计,独创性声明应当阐明该组合整体产生了非显而易见的三维空间关系或电连接关系。声明应聚焦于“组合关系”本身——各常规元件如何通过特定的空间排布构成具有独创性的整体,而非逐一罗列各元件的常规属性。
(二)精准定位
《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撤销程序中,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前,布图设计权利人可以放弃其在独创性声明中主张的一项或者多项具有独创性的部分,不得增加或者改变独创性声明中主张的具有独创性的部分”。
相关实务分析认为,这一规则的设计意图是“兼顾权利人处分自由与社会公众信赖利益”:允许权利人放弃存在瑕疵的部分,保全其余有效部分,避免整个布图设计被整体撤销;同时禁止新增或变更,防止权利人在看到对方证据后才临时调整主张,损害公众对登记公示的信赖。换言之,撤销程序中权利人仅可放弃已主张的独创性部分,不得新增或变更。登记时未主张的部分,此后无法补充;登记时主张有误的部分,此后无法修正。
因此,申请人需要在撰写独创性声明之前,精准定位需要保护的模块,把每一个拟主张的独创性部分写到可指认、可比对、可验证的程度,宁少而准,忌多而虚。
案例:依据GLF71301撤销案,若同一创作者的在先设计包含常规元件,在后设计通过元件的非常规空间排布产生了新的整体技术效果,应依据《条例》第六条及第二十四条进行声明撰写。重点在于描述“组合关系”本身——即各常规元件如何通过特定空间排布构成具有独创性的整体,而非逐一罗列元件的常规属性。
案例:图像传感器CS3825C案,在布图设计专有权确权或侵权程序中,对于专有权人声明并主张的具有独创性的部分应予以接受,但是专有权人在各程序中的主张应当受到禁止反悔原则的限制,不得反复变化。
三、结语
独创性声明的制度价值,在于清晰划定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边界,使权利人在确权与维权环节有据可依,而非仅为申请文件增列一项形式要件。制度价值的实现有赖于配套服务的跟进。未来,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将持续推动集成电路相关法律法规贯彻实施,开展集成电路产业专利、商业秘密与布图设计联动保护相关服务,为在浙企业提供专业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