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12-25 来源:null 日点击量:27
◆美国
USPTO更新人工智能发明人资格指引
2025年11月28日,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发布新指引,撤销2024年AI辅助发明专利指引,明确不设立单独认定标准,传统发明法律标准完全适用。核心原则重申:仅自然人可为发明人,AI系统与实验室设备、软件等同属工具。至少一名自然人需满足“构思”要求:发明人在脑海中形成关于完整、可实施、明确而持久的想法,并将该想法付诸实践。新指引摒弃Pannu v. Iolab Corp案“显著贡献”三要素测试在单一发明人案件中的适用,该测试仅用于多名自然人共同发明情形。
将AI纳入研发流程的企业应更加重视记录人类在“构思”环节的具体贡献,尤其是在AI在生成设计方案、编写代码、识别分子候选物或提出工程解决方案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的情形下。依赖AI工具的机构应修订内部发明披露流程,要求研究人员详细说明:1.AI使用方式;2.提示词、模型及训练数据;3.人类如何对AI输出进行创造性转化以形成完整构思。新指引原文请见下方链接。
https://www.uspto.gov/subion-center/2025/revised-inventorship-guidance-ai-assisted-inventions
摘自JD Supra
USPTO启动简化权利要求试点计划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于2025年10月27日正式启动“简化权利要求试点计划”。该计划旨在通过评估限定数量的权利要求对专利审查周期和审查质量的影响,从而加速专利审查流程。
USPTO表示:“预计将审查资源集中于已提交待审且具有简化权利要求的专利申请,有助于减少专利局积压案件并缩短审查周期。”入选该试点计划的申请将“获得优先审查资格(即授予特殊状态),直至发出首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在首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发出后,该申请将不再享受特殊审查待遇。试点计划原文和相关要求请见下方链接。
https://www.uspto.gov/patents/initiatives/streamlined-claim-set-pilot-program
摘自IP Watchdog
USPTO要求在多方复审请求中明确实际利害关系人
在2025年10月28日发布的备忘录中,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局长John Squires通过指定Corning Optical Communications RF, LLC诉PPC Broadband Inc.案(IPR2014-00440)(除第II.E.1节外)为具有先例效力,正式恢复了该局先前的做法:要求在启动多方复审(IPR)前,申请人必须指明所有实际利害关系人(RPI)。此举在上个月已露端倪,当时该局取消了SharkNinja Operating LLC诉iRobot Corp.案(IPR2020-00734)的先例地位,该案曾基于“在许多案件中难以确定RPI”的政策考量,放松了对RPI要求的执行。可以预期,更多的IPR请求将被驳回。并且根据35 U.S.C. § 315(b),若IPR因此被驳回后再次提交新请求时超过收到侵权诉讼之日起1年,新请求将不会被受理。
摘自Patently-O
◆欧洲
EUIPO推出商标早期筛查系统
近期,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推出了商标早期筛查系统(Early TM Screening),旨在简化欧盟商标注册流程、提高透明度并降低错误风险。该平台利用人工智能对商标在审查阶段可能遇到的主要问题进行初步诊断。
相较于当前系统已有的核查功能,早期商标筛查的突出优势在于:它将一系列核查功能整合于专属空间,这些功能此前分散于不同板块或需借助外部工具实现。特别是基于TMview工具的插件可提供快速且实时更新的对比评估,而其他人工智能模块则能识别概念相似性,并自动将申请标识与EUIPO过往类似案例的裁决进行比对。由此形成的解决方案更具深度与预测性,为用户提供了比以往更丰富的参考依据。
摘自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网
英国克隆欧盟商标的过渡保护期即将届满
2021年1月1日英国脱欧时,根据 《英国退出欧盟协议》第54条,约200万件欧盟商标被自动转换为英国“克隆商标”(Comparable UK Trade Marks),并享有为期5年的特殊过渡保护期。2026年1月1日是5年宽限期的届满日。从该日期起,任何相关的英国商标注册都可能受到第三方的挑战,若无法证明英国境内的真实使用,商标将被从注册簿中除名,且可能失去原始欧盟商标的申请日期和优先权。权利人需立即评估能否提供英国使用证据,包括发票、销售记录、营销材料等明确体现英国关联性的文件。若仅在2025年底“突击使用”,可能因被视为“象征性使用”而不被认可。
摘自Womble Bond Dickinson
◆RCEP
缅甸发布地理标志规章及申请表格
2025年11月21日,缅甸商务部(MOC)发布第103/2025号通知,正式颁布《地理标志规章》(GI Rules),为地理标志(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GI)的注册与管理建立了一套全面的制度框架。该规章主要依据2019年《商标法》制定。同日,商务部还发布了第104/2025号通知,明确了地理标志相关事务所需提交的申请表格。
《地理标志规章》对地理标志申请的全流程作出详尽规定,包括申请提交、异议、撤销、无效宣告等程序,并要求就地理标志相关事务指定本地代表。根据《商标法》及《地理标志规章》,凡代表特定利益相关方群体(如天然产品或资源、农产品、手工艺品或工业产品的生产者或制造商)的本国或外国法人实体(组织),以及政府相关部门的其他主管机构,均有资格向缅甸知识产权局(IPD)提出地理标志注册申请。外国申请人必须在缅甸指定一名本地代表,代其处理与知识产权局(IPD)相关的地理标志事务,以及与知识产权署(IP Agency)相关的上诉事宜。指定本地代表所用的表格须在其本国依法公证,以确保其法律效力,并符合《地理标志规章》的要求。
摘自Mondaq
MyIPO发布专利异议程序新规
近日,马来西亚知识产权局(MyIPO)发布公告,将于2025年12月31日正式实施专利异议制度,允许任何利害关系人对2025年12月31日及之后的授权专利提出异议。
异议程序始于向马来西亚知识产权局(MyIPO)提交异议通知书(NOO),提交期限为专利授权公告在《知识产权官方公报》(IPOJ)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若异议通知书符合形式要求,MyIPO将向专利权人或其登记代理人发出异议通知书(NOO)及额外异议理由(AGO)副本,并正式启动异议程序。专利权人须在NOO/AGO发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答辩陈述书(Counter Statement)。答辩陈述书须包含支持专利授权的陈述,并对异议理由进行反驳,同时附上相应的支持性证据。MyIPO将指派由未曾参与该专利审查工作的高级专利审查员组成异议委员会,负责审查双方提交的所有文件材料。在首次会议中,异议委员会将根据答辩证据与书面陈述进行审议,并作出初步裁决。若异议委员会倾向于使专利无效,将发布临时裁决,并要求专利权人提交修正案。在收到修正案后,委员会将召开第二次会议,审查修正案内容。根据第二次会议的审查结果,异议委员会将向注册官提交建议书,由注册官作出最终裁决。MyIPO随后将根据异议委员会的建议,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最终裁决,并附上裁决理由(Grounds of Decision)。
摘自Lexology
澳大利亚修订商标法
澳大利亚《2025年商标修正(国际注册、听证及异议)条例》于2025年11月18日通过,旨在简化商标制度、减少复杂性,并确保与《马德里议定书》国际注册体系衔接。修订分两阶段生效。
自2025年11月19日起生效的修订:一是引入“部分替代机制”,当商标权人同时持有澳大利亚国家注册商标和随后提交的、商品/服务完全重叠的国际注册(IRDA)时,可仅就部分商品/服务进行替代,并保留原国家注册的较早优先权;二是完善IRDA核准撤销规则,若因审查疏漏导致不应核准的IRDA将被错误保护时,即便异议期结束,只要撤销程序未完结,该IRDA便不再自动获得完全保护地位。
自2025年12月19日起生效的修订:一是在异议程序和不使用撤销程序中,答辩意向通知期限由1个月延长至2个月,但仅适用于12月19日以后核准公告的申请;二是当事人若在商标核准日期临近时请求听证,核准将自动推迟至听证结束,无需另行申请延期,但仅适用于2025年12月19日之后提出的听证请求。
摘自Mondaq
◆其他
马尔代夫颁布首部商标法
2025年11月11日,马尔代夫共和国颁布了《商标法》(第19/2025号法律),首次为该国建立了全面的商标保护法定框架。这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将于2026年11月11日正式生效,以符合国际标准的现代化注册制度,取代长期以来依赖刊登警示性公告的非正式做法。该法引入了严格的审查程序、结构化的异议机制,以及针对侵权和假冒行为的救济措施。
《商标法》将与《2025年马尔代夫知识产权局法案》(第12/2025号法律)协同实施。后者建立了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机构基础,并将于2026年1月1日起生效。程序、费用及操作要求的实施细则可能将2027年5月11日前出台。
摘自Managing IP
卡塔尔开放工业品外观设计与模型申请
近期,卡塔尔商业和工业部(MOCI)知识产权保护司正式公告,设于MOCI总部的工业产权局已开始受理工业品外观设计与模型注册申请。此举措标志着卡塔尔知识产权体系实现重大突破。尽管该国已于2020年颁布《关于工业品外观设计与模型保护的第10号法令》,但此前始终未能开展外观设计注册工作。在制度空窗期内,权利人仅能依赖间接或临时性保护措施,包括:在当地报刊发布警示性公告、申请立体商标注册(此类申请常被驳回)以及对符合法定要件的设计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
摘自Mondaq
1、337调查情况
11月13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从美国政府停摆(10月1日至11月12日)中恢复;11月17日其电子文件信息系统(EDIS)开始接受文件。受此影响,2025年9月16日至2025年12月15日,共监测到美国ITC共计立案337调查3起,其中涉境内企业案件2起(见下表1),均属于电子工业领域。期间,申请立案时含有浙江被告,但正式立案时又排除的337调查有1起(见下表2)。


2、在美诉讼情况
通过在Lex Machina中的不完全检索(日期2025年12月16日),2025年9月16日至2025年12月15日期间,共监测到浙江企业在美诉讼案件66起;其中涉及专利的诉讼有26起,涉及浙企55家次;涉及商标的诉讼有21起,涉及浙企228家次。


◆案例一:USPTO对长江存储案发布“说明理由令”
2025年11月10日,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针对长江存储(YMTC)与美光科技(Micron)的两起专利无效诉讼(IPR2025-00098、IPR2025-00099)发布说明理由令(Order to Show Cause),要求长江存储在14天内提交书面说明,解释为何USPTO应继续审理其专利无效请求,否则可能依据美国专利法35 U.S.C.§314 (a) 驳回案件受理。这起案件的核心源于长江存储此前对美光两项专利(US8945996B2、US10872903B2)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USPTO最初已裁定受理该请求,但美光随后提出局长复审(Director Review)申请,质疑案件受理的合理性。
美光的核心论据有两点:一是认为长江存储受外国政府控制,其专利无效请求不应被支持;二是主张USPTO此前受理案件时,错误解读了最高法院在2019 年“Return Mail 诉美国邮政总局”案中的裁决。2025年8月28日,USPTO 批准了美光的复审请求,启动对案件受理决定的重新审查。此次说明理由令的关键依据,是长江存储被列入美国商务部工业和安全局(BIS)的实体清单(Entity List)。该清单明确将“涉嫌参与或存在参与危害美国国家安全、外交政策利益活动风险”的实体纳入管控,USPTO 据此要求长江存储证明,为这类实体的专利无效请求投入有限行政资源是合理的。
USPTO 在命令中明确了两项核心要求:一是长江存储需在14天内提交不超过10 页的书面说明,论证其专利无效请求应被继续审理的理由,回应“资源使用合理性”的质疑;二是美光可在长江存储提交说明后的14天内,提交不超过10页的答辩状,进一步阐述为何应驳回长江存储的专利无效请求。
需要注意的是,USPTO此次行动并非孤立事件,而是其局长斯奎尔斯10月 28日备忘录政策的首次落地实践。该备忘录明确将专利无效挑战纳入国家安全审查范畴,要求申请人明确实际利害关系人(RPI),直言要防范“外国对手利用专利程序影响美国创新领导力”,并点名大疆、华为、长江存储等中企的专利挑战记录。
摘自环球法务
◆案例二:三星诉京东方专利侵权案
11月,京东方(BOE)与三星显示(Samsung Display)就OLED专利纠纷达成和解,结束了这场持续数年的法律争端。双方已共同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提交动议,请求终止相关调查。此项协议是在USITC此前作出一项初步裁决之后达成的——该裁决原本可能将京东方排除在美国高端显示屏市场之外。
据行业消息人士透露,该和解协议包括京东方撤回所有待决诉讼,并向三星支付专利许可费。由此,三星显示将获得与京东方OLED面板销量挂钩的稳定经常性收入。此次和解使双方得以避免旷日持久且成本高昂的诉讼。
此前,三星显示于2022年12月和2023年10月先后两次向USITC提起337调查,指控京东方侵犯其专利并窃取商业机密。相关指控涉及三星OLED堆叠结构和像素排列技术,这些技术对显示屏的亮度、能效和使用寿命至关重要。与此同时,京东方正积极拓展其OLED面板对主流智能手机品牌的供应。
此次和解时机尤为关键。今年7月,USITC曾发布初步裁定,拟禁止京东方OLED面板进口美国14年以上。此外,USITC还计划禁止京东方总部及其子公司在中国及其他地区向美国市场销售或推广OLED面板,此举几乎等同于将京东方彻底逐出美国市场。
分析人士指出,此次和解有助于在全球OLED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背景下稳定供应链。同时,也让两家公司能够将重心从法律纠纷转向技术创新。
摘自The Asia Review
◆案例三:爱立信诉传音专利侵权案
爱立信(Ericsson)已成为最新一家对传音提起SEP侵权诉讼的权利人。2025年11月14日,爱立信宣布已就4G和5G相关标准必要专利,在巴西、印度、尼日利亚及统一专利法院(UPC)对中国手机制造商传音提起诉讼。爱立信表示自2017年8月以来一直与传音进行谈判,但传音持续“拒绝爱立信符合FRAND原则的许可要约”,迫使爱立信“不得不采取法律行动”。
这是爱立信这类主要SEP权利人首次在尼日利亚提起公开披露的专利侵权诉讼,具有里程碑意义。不过,此举并不令人意外——传音目前占据尼日利亚智能手机市场63%的份额。全球十大智能手机厂商,除传音之外,都已获得爱立信SEP许可。爱立信很可能希望此次行动能像飞利浦和高通等其他SEP权利人一样,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许可协议。
摘自IP fray
◆案例四:Meta公司数据违规与不正当竞争案
2025年11月,西班牙马德里商业法院做出裁决,要求美国科技巨头Meta公司向西班牙87家数字新闻出版商和通讯社支付4.79亿欧元,理由是Meta公司违反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
Meta被指控在旗下社交平台 Facebook和Instagram 上,未经用户充分授权使用个人数据开展行为定向广告业务。这一行为不仅损害了新闻出版商的合法权益,还涉嫌违反欧盟数据隐私法规。
法院指出,Meta通过收集用户浏览历史、兴趣偏好等敏感信息,精准推送广告并获取巨额利润,而传统新闻机构因无法公平参与数字广告市场竞争,收入遭受严重冲击。此次赔偿金将直接分配给受影响的87家西班牙媒体机构,以补偿其经济损失。
此次裁决是欧盟对大型科技公司数据治理的又一次重拳出击。自2018年GDPR生效以来,欧盟已多次以数据隐私问题为由对Meta、谷歌等企业开出巨额罚单,但直接针对不正当竞争与媒体生态的赔偿判决尚属首次。
摘自知产财经
四季度跨境电商侵权纠纷中新上榜高频原告举例如下。
◆案例一:ShinStar LLC商标著作权侵权案
原告ShinStar LLC是一家注册在美国科罗拉多州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核心业务围绕“Sprunki”品牌展开,构建了“游戏+周边产品”的完整生态。
四季度期间,ShinStar LLC以商标和著作权侵权为由,委托Greer, Burns & Crain律所在美国伊利诺伊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发起38起诉讼(25-cv-14800等)。
上述案件涉及的文字商标主要有:SPRUNKI,涉及尼斯类别包括28、09。

◆案例二:Bridlington Bud LTD商标侵权案
原告Bridlington Bud LTD是一家2025年3月成立于英国的新兴电商企业,涉及平台包括Amazon、eBay、Temu、Walmart,业务涵盖服饰、珠宝、穿戴用品等多个领域。
四季度期间,Bridlington Bud以著作权侵权为由,委托Palmer Law Group律所,在美国佛罗里达州南区联邦地区法院发起17起诉讼(25-cv-25717等)。
目前,Bridlington Bud通过受让的方式在美国拥有了6个注册商标,这些商标都是文字商标,商标名称分别是GJX、DESIGNICE、TELOLY、FACEGA、AUQ、ACDANC,类别分布在第08、09、14、21、24、25类。
◆案例三:Albion Brand Foundry LTD商标权侵权案
原告Albion Brand Foundry LTD是一家2025年6月成立于英国的新兴电商企业,主营电商平台为Walmart.com,业务涵盖涵盖医疗、文具、运动用品、箱包、电工材料等。
四季度期间,Albion Brand Foundry以商标侵权为由,委托Palmer Law Group律所,于美国佛罗里达州南区联邦地区法院发起14起诉讼(25-cv-25718等)。
目前,Albion Brand Foundry通过受让的方式在美国拥有了5个注册商标,这些商标都是文字商标,商标名称分别是BESTSKY、ICERUN、XIRQI、CCOCC、GASTROPOD,类别分布在第10、16、17、18、28类。
◆案例四:Fendi S.R.L.商标侵权案
原告Fendi S.R.L.是来自意大利的奢侈品公司,从事设计和销售各种高质量男女服装、时尚配饰和皮革制品。
四季度期间,Fendi以商标侵权为由,委托KossofIPR律所,在美国伊利诺伊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发起8起诉讼(25-cv-14553等)。Fendi在诉讼中主张的商标主要涉及第09、14、18、25类,商品包括各种袋子、眼镜、珠宝、服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