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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系列解读——独创性声明如何终结布图设计维权的不确定性 (从“三次改口”到“登记即定界”)

发布时间:2026-10-26 来源:null 日点击量:1

国家知识产权局近日发布修订后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审查与行政裁决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自2026年10月30日起施行。2019年4月8日发布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审查与执法指南(试行)》同时废止。本次修订旨在将新修订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所确立的规则落实到审查与行政裁决的具体操作层面。作为本轮修订的一项重要变化,独创性声明由非法定提交文件调整为登记申请的必备法定文件,该项变化将以往抽象的“独创性”判断要件(标准)转化为可审查、可举证的书面文件。

一项新制度的确立,往往能从既往案例中找到最直接的动因。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的一起布图设计侵权行政裁决案,清晰呈现了旧法下的规则空白。

案号:(2022)最高法知行终322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官网

案情核心:赛某公司(权利人)就蕊某公司侵犯其登记号为BS.1250****.2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行政裁决请求。赛某公司对涉案布图设计的独创性部分作了三次说明:第一次是在提出请求时,主张6个独创点;第二次是在鉴定过程中,提交了包含6个创新设计点的独创性说明并进行比对分析;第三次是在鉴定意见作出后的第二次口头审理中,主张将Cell1+Cell2组成的单元作为独创性部分进行比对。

国家知识产权局以“权利人应当在侵权与否的实质性审理进行之前明确独创性部分”为由,拒绝审理变更后的独创性主张,并作出不侵权裁决。赛某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和行政裁决,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决。裁判要旨明确:现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执法指南均未规定权利人明确独创性主张的时机;布图设计的特性决定了某些独创性部分在创作或登记时难以预见;在实质审理结束前,应当允许权利人变更独创性内容,以保障其全面阐述权利主张。

该案反映出旧法下“独创性边界模糊”的问题:独创性边界在登记时未予固定,权利人在行政裁决阶段仍在“明确”独创点,而审查端和权利人对于“明确独创性主张的时机”则缺乏共同规则可依。法院最终选择保护权利人的程序空间,但由此也增加了行政裁决和后续程序的不确定性。

新法正是针对上述规则空白作出的制度安排。修订后的《条例》第六条将独创性明确为受保护的实体要件,第二十三条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复制件或者图样应当包含布图设计的必要信息,能够清楚地显示该布图设计具有独创性的部分”,第二十四条则规定“独创性声明应当指明布图设计具有独创性的设计区域、设计要点以及相应功能”。第三十四条进一步明确:“受保护的布图设计以登记的布图设计的复制件或者图样所显示的为准,独创性声明可以用于解释布图设计的独创性。”据此,登记时提交的复制件和图样划定了保护范围的边界,而独创性声明承担的是“解释”功能——解释哪些区域构成独创性所在,但不再允许在后续程序中从零开始“寻找”新的独创点。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李顺德在司法部官网的解读中,将这一制度效果概括为:独创性声明“将权利人的主张在登记阶段即予以明确,专有权人在后续程序中不能再随意扩大保护范围”。

与此同时,新《细则》第四十三条对行政裁决中的主张变更作出了安排:“请求人在提出行政裁决请求时,应当指明独创性声明中要求保护的一项或者多项具有独创性的部分,作为主张权利的依据。请求人变更其主张的具有独创性的部分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允许,但仅限于在行政裁决口头审理辩论结束前。”该规定在形式上保留了“变更”的空间,但结合独创性声明的前置固定功能,变更的对象已不再是开放的权利范围,而是声明所划定的圈内、对具体主张项的取舍与澄清。

两相对照,制度逻辑的转变清晰可见。旧法下,322号案中的权利人之所以能三次调整主张,系因登记时没有法定义务指明独创性所在,权利范围自始处于开放的、待确定状态。新法下,独创性声明把边界固定在了登记时,裁决程序中仍然允许“变更”,但不再是从零开始“寻找”独创点,而是在声明划定的范围内,对具体主张哪一项或哪几项进行取舍和澄清。

对企业而言,新法带来的最直接变化发生在登记前,而非裁决程序中。过去可留待维权时再行明确的独创性主张,今后必须在提交申请时就予以清晰界定。从“三次改口”到“登记即定界”,企业减少的是维权时反复找独创点的消耗,增强的是权利边界自始清晰的底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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