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3-12 来源:null 日点击量:24
2026年2月26日,美国司法部(DOJ)与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联合向德克萨斯东区联邦地区法院提交了一份利益声明书,在Collision Communications Inc.诉三星电子公司一案中阐明了行政机关对专利禁令救济制度的立场。声明书明确指出,“过度限制专利权人寻求禁令救济以阻止专利侵权的行为,会削弱创新动力”。这一表态,连同此前两机构在其他案件中的系列行动,标志着美国专利政策在执行层面可能正在经历重要调整。
一、政策信号的连续释放
此次利益声明书已是美国司法部与专利商标局在过去一年内第三次联合就禁令救济问题公开发表意见。
2025年6月,两机构在Radian Memory Systems LLC诉三星电子公司案中首次联合提交利益声明书,支持专利权人寻求初步禁令的请求。在该案中,Radian作为非专利实施实体(NPE)主张其遭受了不可弥补的损害,而三星则辩称Radian仅期待获得许可费,因此金钱救济即可提供充分补偿。美国政府在声明书中指出,“有效专利本质上是独特资产”,并强调当损害难以计算时,法院通常会认定存在不可弥补的损害。
2025年11月,两机构再次联合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交公共利益评论,针对涉及动态随机存取存储器(DRAM)设备的337调查案表明立场。评论认为,排除令应成为专利侵权的预设救济措施,而公共利益因素仅在“真正特殊的情况”下,如涉及公共健康或安全时,方可作为拒绝签发排除令的例外情形。
2026年2月的Collison案声明书则进一步深化了这一立场。声明书认为,非专利实施实体不应被“一刀切”地剥夺寻求禁令救济的机会,在特定情形下,此类专利权人同样能够证明持续侵权将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且金钱赔偿不足以弥补这种损害。
二、eBay案确立的四要素框架
理解上述政策信号的重要意义,需要回溯至2006年美国最高法院在eBay Inc.诉MercExchange, L.L.C.案中作出的里程碑判决。
在eBay案之前,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实践中形成了“除特殊情况外,法院将对专利侵权颁发永久禁令”的一般规则。最高法院在该案中一致裁定,这一“一般规则”与传统的衡平法原则不符。法院重申,寻求永久禁令的原告必须证明以下四个要素:(1)其已遭受不可弥补的损害;(2)法律上可用的救济,如金钱损害赔偿,不足以补偿该损害;(3)权衡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困难,衡平法救济是正当的;(4)公共利益不因永久禁令而受损害。
最高法院强调,专利法明确规定禁令“可以”依照“衡平法原则”签发,而专利权作为“个人财产”的属性,与救济措施的实施是两个不同的问题。Thomas大法官在法院意见中指出,“权利的产生与对该权利受到侵犯时的救济措施是不同的”。
值得关注的是,最高法院在eBay案中明确否定了地区法院采用的分类化方法。地区法院认为,专利权人“愿意许可其专利”以及“缺乏实施专利的商业活动”足以证明其不会因禁令不被签发而遭受不可弥补的损害。最高法院指出,传统的衡平法原则不允许这种宽泛的分类——大学研究者或独立发明人可能更倾向于许可其专利,而非自行将其推向市场,但此类专利权人同样可能满足传统的四要素测试。
三、连续表态的政策意涵
美国司法部与专利商标局的系列表态,体现了行政机关对eBay案框架的当代诠释,其核心主张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理解。
(一)反对对非专利实施实体的类别化排除
在Collison案中,三星的辩护理由具有代表性:Collison作为非专利实施实体,其商业预期仅为获得专利许可费,因此金钱救济即为充分补偿。美国政府在声明书中明确拒绝这一逻辑,主张非专利实施实体不应被“类别化地”剥夺寻求禁令救济的机会。这一立场与eBay案中最高法院对“分类化方法”的否定一脉相承。
(二)专利作为“独特资产”的不可替代性
在Radian案声明书中,美国政府详细阐述了专利资产的独特性——专利权人往往希望控制许可的范围,包括仅针对特定权利要求、特定竞争者、特定市场、特定技术领域、特定地域或特定时间进行许可。这些控制要素具有重要价值,因为许可是专利权人授予的“明示授权”,未经许可的任何实施行为均构成侵权。当这种控制权因侵权而丧失时,其损害是金钱难以准确衡量的。
(三)损害赔偿计算的固有困难
美国政府多次强调,专利价值的计算具有高度复杂性,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对大量损害赔偿判决的撤销即为例证。在Collison案中,陪审团以持续提成费形式对“过去”的侵权行为判赔,但针对“未来”持续侵权的许可费计算,涉及对未来市场条件的预判,其不确定性使得法院难以担任“定价者”的角色。声明书指出,“适当限定的禁令能够使当事人自行确定技术价值,而非由法院代为定价”。
(四)禁令对“效率性侵权”的威慑功能
美国政府指出,若无禁令威胁,潜在的被许可人可能将侵权视为“经济上高效”的选择——即使侵权被发现,也仅需支付损害赔偿,而不会面临停止侵权的实质性后果。这种“效率性侵权”的心态,将从根本上削弱专利制度的激励功能。
四、司法实践中的延续与边界
需要注意的是,美国司法部与专利商标局的表态虽具有政策指引功能,但并不取代法院在具体案件中的裁量权。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2025年12月审结的Wonderland Switzerland AG诉Evenflo Company, Inc.案中,再次确认了eBay案四要素测试的严格适用。
在该案中,地区法院对涉案两项专利均签发了永久禁令,但联邦巡回上诉法院部分撤销了禁令。法院指出,eBay案确立的四要素测试必须严格遵循,禁令的签发需要证据支持,而非推断。这一判决表明,即使在政策风向有所调整的背景下,法院仍将坚持个案审查的原则,不会自动颁发禁令。
五、国际层面的司法博弈
禁令救济制度的边界不仅是美国国内法问题,在跨国专利诉讼中正演变为司法管辖权的竞争焦点。
2026年2月13日,美国德克萨斯州西区联邦地区法院在BMW诉Onesta IP, LLC案中签发禁诉令,禁止作为美国主体的Onesta在德国慕尼黑第一地区法院继续审理涉及美国专利的侵权纠纷。法院明确指出,外国法院无权审理仅涉及美国专利的侵权与有效性纠纷,德国法院对美国专利的审理将“挫败美国专利专属管辖政策”,并“架空美国专利法体系”。
这一裁决是对欧盟法院(CJEU)在BSH诉Electrolux案中确立的“长臂管辖”规则的直接反制。欧盟法院在该案中裁决,若被告住所地在欧盟境内,成员国法院可对涉及非本国生效专利的侵权纠纷行使管辖权。Onesta正是援引这一规则,试图利用欧洲法院“禁令门槛低、审理周期短”的特点,规避美国专利诉讼程序。
德州西区联邦地区法院在BMW案中强调,美国专利需经严格实质审查授权,国会制定了专属的管辖和审理规则,德国法院的审理将直接消解这一法定体系。法院还指出,美国与德国均为《巴黎公约》缔约国,该公约明确各国专利制度独立,未赋予一国法院审理他国专利的权利。
六、对中国企业的启示
美国禁令政策的演变与国际司法管辖的博弈,对中国出海企业具有现实意义。
2026年1月27日,美国德州东区联邦地区法院在Longitude Licensing诉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京东方”)案中作出判决,认定京东方侵犯三项液晶显示技术专利,判赔6700万美元。陪审团认定京东方的行为构成“故意侵权”,但法院未施加惩罚性赔偿。值得关注的是,原告Longitude作为非专利实施实体,在诉讼初期曾寻求永久禁令,但在陪审团裁决后主动撤回这一请求。这正是eBay案框架下的策略选择——作为非生产实体,证明“不可弥补损害”的门槛较高,因此原告更倾向于通过判决获取赔偿,为后续许可谈判积累筹码。
在更宏观的层面,中国企业在应对国际专利诉讼时,需要关注以下趋势:
(一)禁令门槛虽高,但并非不可逾越
美国司法部与专利商标局的系列表态,至少在政策层面为非专利实施实体寻求禁令提供了支持。企业不能简单以对方为NPE为由,推定其无法证明“不可弥补损害”。
(二)损害赔偿的计算正变得日益复杂
美国政府在多份声明中强调专利价值计算的困难性,这意味著企业面临的赔偿风险可能高于预期。京东方案中长达三年的13次许可谈判记录,成为认定“故意侵权”的关键证据。
(三)司法管辖的博弈可能引发平行诉讼风险
BMW案表明,美国法院将坚决维护对本国专利的专属管辖权,中国企业若在海外遭遇涉及美国专利的诉讼,不排除通过禁诉令等工具进行程序抗辩的可能性。
(四)中国司法实践亦在完善对专利权的保护
2026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性案例274号(青岛青某重工有限公司诉青岛晨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该案例明确了“许诺销售”的侵权责任认定规则: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广告、展示等方式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即便尚未实际售出,也构成独立的侵权行为,行为人应就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一规则填补了“仅有销售意图而无销售实绩”情形下的司法救济空白。